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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深入研讨数字时代的劳动法
2025-06-27 来源:社科院专刊 总第777期 作者:武春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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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社会科学报讯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6月21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举办的“数字化对劳动法的挑战与应对”学术研讨会在京举行。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专家学者共40余人参加会议,围绕数字化对劳动法的主要挑战与应对、平台用工劳动关系认定与劳动者权益保障、平台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保障等问题展开深入研讨。

  积极应对数字化对劳动法带来的挑战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会长张鸣起表示,以平台用工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不断涌现,在促进就业和增加收入的同时,也引发了劳动关系认定难、劳动基准制度受冲击、从业人员职业发展路径有限等问题。面对这种趋势,劳动法学界应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立足我国国情,把应对数字化的研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加快构建劳动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主任石宏认为,要深刻认识到互联网平台用工是共享经济和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产物及其与传统用工的显著区别,把握平台用工的本质特征。为应对数字化带来的新课题,应充分认识传统劳动法理论的包容性,科学界定劳动关系的概念,同时应进行制度创新,通过完善立法和强化劳动监察等,加强平台用工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李进东认为,要对新就业形态作出准确认识,穿透其外在形式的迷雾,把握劳动交换的核心本质,构建兼具前瞻性与包容性的法律框架。数字时代,劳动法应坚持系统思维,确立核心原则,进行系统性整合,实现劳动权益保障的全覆盖。

  深化劳动法理论和制度创新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谢增毅认为,数字化对劳动法产生了全面而深刻的影响,扩大了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法的权利体系面临重构,劳动法的调整方式也发生变化。数字时代,劳动法治应立足劳动法的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借助平台治理、算法规制、数据保护等数字治理工具,推动劳动法学和数字法学的交叉融合。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建峰认为,平台用工的人身损害责任认定问题是平台经济治理中的重要一环。应立足平台用工“多法律关系、多主体、多平台”特征,融通民法和劳动法相关规则,细化法律责任适用规则,健全责任分担机制,加强平台劳动者的人身权益保障。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科研处处长兼法学院院长肖竹表示,集体权利保护是平台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国工会通过“重点建、行业建、兜底建”等路径,努力将平台劳动者纳入工会组织,积极为其提供服务。一些企业和行业也开展集体协商,提高平台劳动者的劳动标准。未来,应通过完善立法,推动更多平台劳动者加入工会,并完善集体协商制度,提高集体协商的实效。

  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保障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社会法研究所所长娄宇表示,我国平台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保障已取得显著进步,主要体现在理论和实务的交流互动成效初显,统一大市场政策扫除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障碍,平台劳动者养老保险和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落地。展望未来,应完善平台劳动者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经济依赖性”等标准,将更多平台劳动者纳入社会保险制度,并完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的参保主体、职业伤害认定、责任主体和待遇标准等具体规则。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范围谈到,调研显示,平台劳动者的年龄、从业时长、月收入等多种因素均会影响其参保意愿。未来,我国应健全参保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转移接续机制,稳妥有序提高城镇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比例。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劳动法庭庭长沈军芳表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是我国社会保险的重要制度创新。在实践中应妥善处理这一制度和工伤保险、商业保险以及雇主责任的关系,在充分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推动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定型和完善。

  (武春旭)

责任编辑:朱高磊(报纸) 张赛(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