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吴开先说到潘汉年(7)
四
除了尹骐先生,彭树华先生的回忆文章也对潘汉年案提供了一些极有价值的、毛泽东推行汉奸卖国政策和他诬陷潘汉年的证据。这位彭先生,就是中共最高法院一九六二年秘密审判潘汉年的三人合议庭成员之一,当时的职务是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他因工作关系见过不少有关潘案的绝密资料,所以他回忆文章中所揭露的资料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可信度。彭树华的回忆提供了尹骐书中没有的一些资料,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个方面是关于潘汉年的罪名。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九六二年审判潘汉年时,公安部预审认定的罪名有三条:第一条是潘汉年在一九三六年从莫斯科回国后投降了国民党。第二条是抗战中会见汪精卫。第三条是向台湾供给情报,导致上海“二六大轰炸”。
这三条罪名中的第一条,在最初逮捕潘汉年时是没有的,是毛泽东在一九六二年初的“七千人大会”上讲话时加上去的。关于这条罪名,彭树华的回忆指出:文革后中共中央纪律委员会为潘汉年平反一案,在提交给最高法院的材料中有一封一九三六年王明从莫斯科写给毛泽东、朱德和王稼祥的信。信中明确指出,他派潘汉年回国的任务是执行斯大林的战略,联合国民党抗日。所以这条罪名是不成立的。
王明,原名陈绍禹,一九三一年中共六届四中全会当选中央政治局委员,随即又补选为政治局常委,主持中央工作。一九三一年十月,王明以中央政治局常委身份去莫斯科担任中共驻共产国际代表团团长,并继续遥控中共,至一九三七年十一月始回国,担任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长江局书记。所以一九三六年时,王明的中共中央领导身份是明确的。因而潘汉年奉王明的命令回国联络国民党共同抗战,是执行党组织的任务也是毫无疑问的。虽然王明在后来的延安整风运动中失势,被批判犯了路线错误,但毛泽东不能因此就不承认王明曾经是党中央领导人之一的地位,不承认当时王明指派的任务不算党的任务。而且,王明的信是写给毛泽东、朱德、王稼祥三个人的,毛泽东是最主要的收信人,他不可能不知道这封信。所以,毛泽东在一九六二年把潘汉年奉党组织领导之命回国联络国民党,寻求合作抗日之举说成是投降国民党,这绝不是误会什么的,而是明目张胆的篡改历史和对革命同志的诬陷。
至于彭树华说王明的信中提到斯大林要求中共联合国民党抗日的战略是否可信,我以为可由当年发生的“西安事变”作证。当时毛泽东在延安听闻蒋介石被捕消息欣喜若狂,立即致电张学良要求杀掉蒋介石。幸亏斯大林及时来电,指杀了蒋介石,中国将失去当时唯一能凝聚全国力量进行抗战的领袖人物,不利中国抗战,也不利苏联的全球战略。毛泽东这才改口,张学良这才放了蒋介石。所以,当年斯大林有这个战略是可信的。而王明的这封信也是确有其事的。
关于第二条罪名,即所谓潘汉年私自会见汪精卫一事。彭树华指出:一九三九年底,潘汉年接受中央命令离开延安去南京、上海建立情报网并联络日、汪时,毛泽东曾要潘去南京后设法见汪精卫,并向汪致意。原因如前所述,汪精卫曾对毛泽东有恩。此外,彭文还指出了毛泽东派潘汉年去南京、上海的背景:“一九三九年,斯大林为把德国法西斯的侵略战火引向西欧和英国,而与希特勒签订了《友好互助条约》。莫斯科的共产国际执行局即把斯大林的此一重要动向通知了延安的中共高官,授意中共可与侵略军日军卵翼的南京汪伪政权打交道,从中套取情报,必要时联汪反蒋,实际上是联日反蒋。这是马列主义的灵活应用。毛泽东心领神会,于当年十月派最出色、最能干的情报大将前赴上海,建立新的情报据点。”(以上引自彭树华回忆原文)
彭树华提供的这个材料,不仅证实了一九三九年毛泽东派潘汉年去南京见汪精卫的传闻确有其事,证实了潘汉年奉命去南京、上海的任务是联络日、汪,共同反对国民党政府,说明了毛泽东在抗战时期确实做过汉奸卖国的勾当;而且揭露了当时毛泽东派潘汉年去联络日、汪,是执行斯大林和国际共产的命令。这就进一步证明了毛泽东在抗战中实行汉奸路线的原因,不仅仅是基于他的“三国论”,还与执行斯大林的全球战略有关。如果说毛泽东在抗战中推行“三国论”政策,说明他把夺取政权看得比民族利益还重;那末他执行斯大林的命令去联合日、汪反对国民党政府,也反映了他将苏联的利益看得比中国的国家利益还重要。所以,这是双重的汉奸路线,双料的汉奸卖国行为!所以,毛泽东绝对不是什么民族主义者,而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汉奸卖国贼!而这也解释了毛泽东为什么在夺取政权后,会一而再,再而三地感谢日本皇军了。若不是日本侵华,毛泽东是得不到借抗战为名发展壮大的机会的;而中共若不是趁八年抗战之机,欺世盗名得到足够的壮大,也就不可能在抗战后短短的三年中就将国民党政府军打败,夺取全国政权,让他进京当上了“皇帝”。
由此看来,所谓潘汉年见汪是被李士群“诱骗”、“挟持”的说法,根本就是中共放出来的烟幕,目的在掩盖潘汉年见汪精卫的真相。潘见汪本来就奉有毛泽东的命令,虽然时间上晚了几年,国际国内形势都已发生变化,此时再去见汪适宜不适宜值得考量,但李士群要他去见汪精卫,不说是正中下怀,至少也不用吓得多年不敢对任何人说吧!而且李士群按中共的说法是为个人留条后路“私通”中共的,那么这样的人敢“胁迫”可以代表中共和新四军的潘汉年吗?所以这种说法都是自相矛盾的。再说,若潘汉年真的没有意愿见汪,是被李士群强迫了去的,则潘汉年除了听汪精卫说,他自己可以闭口不言,则双方又能谈成什么呢?须知汪精卫不是四处找关系求出路的小人物,而是相当于一国的政治首脑,如果没有重大的理由和需要,而且如果他的下属与中共没有事先的沟通,明确双方都有亲近合作的意愿和方案,汪又怎会轻率地去见潘呢?这是明显地不合情理的。因此,潘与汪会见时的真实情形恐怕也不是如《潘汉年传》书中描写的那样单纯、简单,仅仅是代表毛泽东向汪精卫致意;究竟双方谈了些什么,双方达成了哪些交易,这段历史还需进一步深挖。
第二个方面是关于一九六二年六月至六三年一月,最高法院审判潘汉年过程中的一些情况。有三个非常引人注目的怪异处:第一个怪异处是最高法院本应是审判犯人有罪无罪的最权威的地方,但是在潘汉年案前却都自动地成了一道摆设,成了傀儡。据彭树华说,他与丁汾等参与具体审判潘汉年的三个专案组人员,在审查了所有有关案情的材料以后向高院领导提出了罪名不实的看法。可是高院党组成员吴德峰却对他们说:“对潘汉年案的其他问题,我不想说什么,中央既然对他的问题定了案,我们对中央的决定,只有坚信不疑,认真做好审判工作,完成中央交给我们的审判任务。”最高法院院长谢觉哉则对他们说:“你们提出的问题,我们高院是搞不清楚的。德峰同志跟你们说过了吧,潘汉年案是中央交办的案子,我们只是办理法律手续。”(以上吴、谢的话见彭树华的回忆文章《潘汉年案审判前后》,中国青年出版社出版,2010年。)这两位最高法院领导真是党的“好干部”,党叫干啥就干啥。祗是我想:如果中央定下的案件高院只是照办,那末高院岂非只是一个摆设?高院本来是厘清案情,判定是非和有罪无罪最权威的地方,可最高法院院长却说:“你们提出的问题,我们高院是搞不清楚的”。搞不清楚却按中央定的罪名判决,这不是草菅人命的傀儡又是什么?然而,吴德峰和和谢觉哉的话也使我们明白了高院承办潘汉年案,不过是走个场,结论在交办案子时就已定好了的。当时交办案子的是以刘少奇为首的党中央,毛泽东虽已失去最高权力但没有下台,所以对潘汉年案也只能折中处理,而不能彻底平反。由此看来,所谓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在中共那里任何时候都不过是一句笑话。
第二个特点是中共对审判潘汉年采取了罕见的保密措施。不准与闻的人,即使是最高法院的工作人员也要回避。一九六三年一月九日审判潘汉年时,进会场旁听的人数由周恩来亲自控制,限定在二百人以内(关键时刻都是周恩来亲自把关。当时中共中央负责政法工作的是彭真,因此若要把关也应由彭真把关才是。由此可见周、毛的真实关系。);允许旁听人员的名单要由中央组织部事先审查决定,其资格至少是中央直属机关和国家机关司局级以上干部。彭树华特别指出,由中组部出面组织人员旁听,这在法院审判活动上是绝无仅有的。审判时不准记者旁听,不作公开报道,为了防止被人偷听到,连会场窗户都被封得严严实实。真如俗语说的那样:“见不得光”!而由这一点又使我明白了对潘案保密,不仅是毛泽东的要求,其实也是整个中共的要求。因为潘汉年案的内情若暴露出来,不仅对毛泽东不利,对整个中共都不利。由此,还使我明白了文革后中共即使平反了大量冤假错案,但仍有更多的冤假错案被掩盖着。邓小平等本身是文革受害者,却不主张深挖发生文革的根源,说什么对文革的研究要“宜粗不宜细”,要“向前看”。更可笑的是王光美,丈夫被毛泽东迫害致,自己也坐牢差点被枪毙,却仍要歌颂毛泽东“伟大”。为什么?因为他们的利害是相同的。深挖了毛泽东的罪行,就会连带把他们的罪行也暴露出来。这样就不“顾全大局”了。
第三个特点是,有些应该知道案情的人,比如最高法院党组成员,却都主动回避,连专案组向他们汇报审查工作情况都不愿听。不听岂非失职?这个道理他们不会不懂。所以很清楚,他们不听是怕惹祸上身。尽管大家都知道潘汉年是冤枉的,但大家也都心知肚明,毛泽东刻意整肃潘汉年的原因就因为他知道毛泽东的见不得人的秘密太多,尤其涉及毛泽东抗战中实行汉奸路线这样重大的秘密。历史上杨修被曹操杀死的故事大家都知道。现在潘汉年的例子又活生生地摆在他们眼前。因此他们难免要担心:若自己因审判潘汉年而知道了一些无可避免会知道的毛泽东的秘密,日后是否也会遭到与潘汉年同样的、被灭口的下场呢?这是谁也难以保证不会的。而中共党内能形成这样“自律”的风气,也当然不是一朝一夕之功。如果不是长期笼罩党内的独裁、残酷的党内斗争,和凡事习惯黑箱作业的恐怖,焉能如此?
这种情况与当年吴开先带着投降日本人的重大嫌疑回重庆,而吴开先的亲朋戚友,其中很多是国民党内的高官和社会名流,他们不怕受牵连,也不避被人攻击与投降派为伍的嫌疑,仍去机场迎接,赋诗誌庆,两者的差别何其之大!形成了两道绝然不同的风景线。这种反差,我认为正是反映了国共两党不同的党风:一个专制,一个相对开明。而形成这种反差,与两党领袖的思想境界和作风也是极有关系的。由此我又想到,当年潘汉年若留在国民党内,日后的结局决不会如此悲惨。潘汉年与吴开先当年都是既参加过国民党又参加过共产党的人。那时他们都还年轻,对社会的观察和对自己今后人生道路究竟何去何从可能还在摸索阶段,但后来一个抛弃了共产党决定追随国民党,一个抛弃了国民党决定追随共产党,结果落得了两种截然不同的下场。这样看来,一个人在选择人生道路时岂能不慎哉!
最后,我想在毛泽东杀人灭口问题上解答两个问题或两个疑惑。这两个问题都是质疑毛泽东杀人灭口这一说法的。有人说,既然毛泽东要杀人灭口,为何不干脆将潘汉年杀了,而是长期将潘关押,不审不判,还两次说对潘汉年这样的人不杀呢?我以为这正是毛泽东的狡猾狠毒之处。因为潘汉年是中共的高级干部,杀潘汉年震动很大。而且,在和平年代杀潘汉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必须先经一套审判程序;而一审判,即使严格控制,知道内情的人也必然会比不审不判的多,这与灭口的本意恰恰相反。将潘汉年悄悄地逮捕,悄悄地关押,不审不判将他关到死,这样知道的人最少,对社会的震动最小,引起人们猜想的危险也可降到最低,对于扩散他毛泽东在抗战期间勾结敌伪的秘密危险也就最小,是所有办法中最妥善的办法。一九六三年中共对潘汉年的审判,实非毛泽东之所愿,是党内人心不平和刘少奇执政,才给了潘汉年案件一个有限度曝光的机会,和让潘汉年获得有限度自由的机会。而这也是文革开始后潘汉年又被逮捕投入监狱,并秘密判处无期徒刑的缘故。
还有一个问题是中共党内知道并参与勾结日、汪秘密的人,除了潘汉年外还有其他一些人,为什么这些人就安全呢?关于这一点,我想主要出于以下两个原因:第一,潘汉年不仅是重要的知情人,还是最主要的经手人。其他人说毛泽东在抗战中勾结日、汪,因为不是亲手所为,毛泽东可以说他们是污蔑、造谣,但若潘汉年指证毛泽东勾结日、伪,毛泽东就很难抵赖。换句话说,相比其他人,潘汉年手中握有的毛泽东勾结日本人和汪伪的证据,最多也最权威、最重要,是真正第一手的证据。所以毛泽东对潘汉年是最不能放心的人,必欲除之而心安。第二,其他的知情人,依我看来毛泽东也不是不想铲除,而是一时得不到除掉他们的机会。因为这些人大多都是党内高级干部,没有机会、没有一个合适的罪名,也是难以下手的。当时毛泽东除掉饶漱石这个知情人,就很明显是借了处理高岗的机会,硬把与高岗不相干的饶漱石拉到一起打成“高饶反党集团”,然后又以“反党集团头子”的罪名把饶漱石关押起来的。饶被捕后与潘汉年一样也是长期不审不判,直到一九六五年八月才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一九六五年九月被假释出狱,到一九六七年又被收监,然后在一九七二年三月病死狱中。
当年与“高、饶”一案有关的干部有一个明显的区别。如被称为高岗“五虎将”张秀山、张明远、赵德尊、郭峰、马洪等,都只受到撤职下放基层单位的处分,不开除党籍,且不久就又逐渐受到重用。受饶漱石牵连的干部则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如时任中共山东分局代理书记的向明等人,他们大多与高岗手下干部的处理差不多,但要稍重一些,受到开除党籍、长期隔离审查和下放基层等不同处分。还有一种是潘汉年、杨帆,及重要助手袁殊、胡均鹤等,他们与饶漱石一样都是长期关押,不审不判,坐了二十多年监牢。其中饶漱石、潘汉年都是被关押到死的。在整个“高、饶案”中,除了高岗是自杀的,饶漱石、潘汉年、杨帆等人的下场最惨。他们受到如此“特殊待遇”,很明显与当年负责并亲身参与了与日、汪联络的工作有关。